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0日国卫医发〔2013〕31号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