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