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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appraisalofworkcapacity)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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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eneralguidelinefordrafting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03月16日发布,自2009年11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16854.1—1997。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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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自觉灼痛或瘙痒。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B.1以刺激作用为主的致病物:B.1.1无机性原发性刺激物:酸类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磺酸、次氯酸、铬酸等。B.1.7农药:杀虫剂(敌敌畏、敌百虫、水胺硫磷、甲胺磷、杀虫双、苯并呋喃酮等),杀螨剂,杀菌剂及除草剂(百草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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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32—2015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
3.2慢性中毒:具有1年以上(含1年)密切接触氯丁二烯的职业史,以肝脏、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A.6血清蛋白电泳β球蛋白比值降低属氯丁二烯中毒性肝病的特征之一。b)脱离接触氯丁二烯作业治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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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4接触反应:短期内接触环氧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症状,可伴有眼部不适、咽干等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在脱离接触后72h内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b)急性支气管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水肿。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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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0—2015 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4.2慢性中毒:4.2.1轻度中毒:长期接触丙烯酰胺,局部皮肤出现多汗、湿冷、脱皮、红斑或肢端麻木、刺痛、下肢乏力等症状,同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四肢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障碍,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减退,伴跟腱反射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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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4—2015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及处理。5.3重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伴明显呼吸困难、发绀,双肺广泛湿啰音,胸部X射线检查显示两肺野有大小不等边缘模糊的斑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的可融合成大片状或蝶状阴影,符合肺泡性肺水肿表现;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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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60—2014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5诊断分级:5.1急性过敏性肺炎:常在短时间吸人生物性有机粉尘或特定的化学物质数小时后,出现下列表现者:a)干咳、胸闷、呼吸困难,并可有高热、畏寒、寒战、出汗、周身不适、食欲不振、头痛、肌痛等,肺部可闻及吸气性爆裂音;6.2.2根据病情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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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37—2011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37—201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Diagnosisforoccupationalchronicobstructivepulmonarydiseasesinducedbyirritantchemica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04月13日发布,自2011年10月01日起实施。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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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324—2019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
基本信息: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24—2019《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lyme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01月30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9〕5号)发布,自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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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4急性高原反应:由低海拔进抵高海拔地区数小时到数天内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心悸、胸闷、气短、发绀、乏力、食欲不振、睡眠障碍、尿少等;本标准提出的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是指近期进抵高原地区在现场发生的急性疾病,属急性高原病;B.8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计分标准中“血管栓塞”,应由血红蛋白增高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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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
标准基本信息: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61—2015《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dentalerosio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9月09日发布,自2016年03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61—2002。叁度牙酸蚀病可在牙髓病及其并发症治疗后再进行牙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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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73—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A.2本标准的诊断原则及分级标准具有概括性,适用于各种不同化学物品种所致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A.4.6肺泡性肺水肿剧烈咳嗽、咳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明显发绀,两肺密布湿性哕音,胸部X线片表现两肺野有大小不一、边缘模糊的粟粒小片状或云絮状阴影,有时可融合成大片状阴影,或呈蝶状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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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1—2008《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cutephenol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06月06日发布,自2008年12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91—2002。A.2尿酚为酚的接触指标。因此,本标准将一过性血压升高列入接触反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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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b)中度噪声聋:41dB~5.4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本标准中的“噪声作业”指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即8h等效声级(A计权)≥85dB(见GBZ2.2)。9911111916312043244932A.6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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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85—2014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85—2014《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dimethylformamide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85—2002《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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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8—2014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诊断
职业性三氧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4接触反应:短时间内接触较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后,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部灼热感或异物感等眼部刺激症状及咽痛、咳嗽、咳痰、胸闷、气促等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和胸部X射线检查无异常,经18h医学观察,上述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2度喉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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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9—2011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
并予以对症治疗,如早期给氧,雾化吸入,解痉、镇咳等。虽然接触反应是指短时间接触光气后的一过性反应,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片无异常发现,并非急性中毒,但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支气管炎、肺炎和迟发性肺水肿,需进行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72h),并作对症处理,因此列入标准条文中,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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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38—2011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近距离暴露或工作场所中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听力学特点为气导听阈下降,骨导听阈正常。3.4感音神经性聋sensorineuraldeafness耳蜗、听神经和听觉中枢径路病损所导致的听觉障碍。A.5中耳并发症是指因爆震性中耳损伤所致急慢性中耳炎,以及继发性中耳胆脂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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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7—2010 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
GBZ88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WS269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WS283炭疽诊断标准3诊断原则:依据确切的病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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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由于尚不能建立镉的近期吸收量与血镉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血镉与肾功能异常的剂量一反应关系资料远较尿镉少,因此,本标准未将血镉列为慢性镉中毒的诊断指标。A.6尿镉(见WS/T32)、尿β2-微球蛋白和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易受尿液稀释度的影响,故上述尿中被测物的浓度均需用尿肌酐(见WS/T97)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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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
A.2关于氯乙烯急性中毒:急性中毒主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3)在附录中列出了评定慢性氯乙烯中毒患者应进行检查的肝功能生物化学检测指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移酶(GGT)、总胆红素(TBil)共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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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正己烷所致慢性中毒的诊断和处理。b)下肢肌力4级;b)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A.3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是本病的临床特点和诊断起点,诊断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依据是以四肢远端为重的双侧对称性感觉异常或感觉障碍、下运动神经元性运动障碍以及神经-肌电图出现神经源性损害改变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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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2022 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A.6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二硫化碳中毒需要与急性脑血管病、外伤、癫痫、急性药物中毒、中枢感染性疾病等鉴别。A.10慢性重度中毒时出现中毒性脑病,如小脑性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锥体束征(偏瘫、假性球麻痹)等脑局灶损害的表现,同时可出现易怒、抑郁、定向力障碍、幻觉、妄想等精神障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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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甲酚原生质毒流动清水与苯酚相同二氯酚原生质毒流动清水与苯酚相同其他金属钾(钠)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石灰石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电石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黄磷原生质毒流动清水(冲洗前在暗处先剔除黄磷颗粒)湿包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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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1—2014《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phosphinepoisoning)代替GBZ11—200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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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铬鼻病的诊断及处理。A.2诊断依据:铬鼻病的诊断及分级以专科检查发现鼻中隔及鼻甲黏膜糜烂、溃疡、鼻中隔软骨部穿孔为依据,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苍白等体征作为诊断的参考。A.4.3鼻腔检查记录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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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A.3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热衰竭是在热应激情况下,体液、体钠丢失过多,水电解质紊乱导致的以有效循环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热衰竭如得不到及时诊治,可发展为热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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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
4诊断分级:4.1轻度手臂振动病:出现手麻、手胀、手痛、手掌多汗、手臂无力、手指关节疼痛,可有手指关节肿胀、变形,痛觉、振动觉减退等症状体征,可有手部指端冷水复温试验复温时间延长或复温率降低,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白指发作未超出远端指节的范围;感觉神经传导速度(SCV)、波幅、面积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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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本标准只适用于工作中化学物质直接接触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部化学性损伤。包括:眼睑、结膜、结膜囊穹窿部、角膜组织。B.5临床检查,正常完整的角膜上皮细胞层荧光素不着色,当角膜上皮细胞层损伤,损伤部位的上皮细胞缺失,角膜上皮细胞缺失部位荧光素方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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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90—2017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5.2有明确的反复或长期吸入硬金属粉尘的职业接触史。5.4肺部影像学表现:a)胸片:急性期典型改变为双肺野磨玻璃样改变,可见边缘模糊的粟粒样或腺泡状小结节影,或片状致密影。因目前我国尚未制订尿钴标准测定方法及生物接触限值,故本标准未将该指标列入。(3)肺组织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硬金属肺病诊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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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8—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sequelae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s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0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b)视神经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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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39—2011 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轻者尿常规检查可见蛋白阳性、红细胞和管型等,较重者尿量减少,并呈现进行性肾功能不全,重者可在12h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A.7防治经皮吸收氯乙酸中毒,首先应在皮肤污染后立即(数秒内)用大量流动清水或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至少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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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8—2010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GBZ2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在诊断原则中增加了参考血镍和(或)尿镍的测定;4接触反应:接触羰基镍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a)一过性头晕、头痛、乏力、胸闷、咽干、恶心等症状;体检可见眼结膜和咽部充血,两肺出现散在干、湿性啰音,胸部X线检查示两肺纹理增多,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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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68—2013《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benzene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3年02月07日发布,自2013年08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68—200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A.5骨髓象检查:骨髓象检查有利于了解造血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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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68—202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基本信息:ICS13.100CCSC60GBZ68—202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standardforoccupationalbenzenepoisoning)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3月16日《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3号)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68—201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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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6—2014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
4接触反应:短期内接触甲苯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颜面潮红、结膜充血等,脱离接触后72h内明显减轻或消失。b)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幻听、幻视等精神症状。A.2急性甲苯中毒以急性中毒性脑病为主要表现,病理特点为脑水肿,一般多表现为全脑症状和颅内压增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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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5—2010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4观察对象: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后,裂隙灯显微镜直接焦点照明检查(眼科检查见附录B)可见晶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灰黄色均匀一致的细点状混浊,弥散光照明检查或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时细点状混浊形成半环状或近环形暗影,但尚未形成完整的环形暗影。视功能受到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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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震聋
诊断:根据确切的职业性爆震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障碍及耳鸣、耳痛等症状,耳科检查可见鼓膜充血、出血或穿孔,有时可见听小骨脱位等,纯音测听为传导性聋、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结合客观测听资料,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应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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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医学
职业医学(occupationalmedicine)是指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人体健康损害,包括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等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一门临床医学,也是研究预防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人体健康损害的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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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通气功能
常用的分析指标有静息通气量、肺泡通气量、最大通气量、时间肺活量及一些流速指标。(2)肺泡通气量减少:见于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肺不张、麻醉、重症肌无力等通气不足性疾病,血气分析示Ⅱ型呼吸衰竭和呼吸性酸中毒;其减少见于:①气道阻力增加:如各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或支气管肿瘤等。气管肿瘤、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