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