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