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