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每批制剂均应编制制剂批号。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一般区:是指洁净区之外,未规定有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