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