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