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生产加工单位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产品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