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