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第六条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第九条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