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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印发,自2013年12月23日起实施,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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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4.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b)综合分析:以每位诊断医师的个人意见为依据,作出综合分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诊断是职业病或不是职业病的依据作出综合分析,包括疾病诊断依据、因果关系判定依据等;本标准适用于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诊断文书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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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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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职业病诊断通则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混合存在,在考虑累积接触量时,应考虑混合接触的交互作用。连续性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可为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不是职业接触引起的、病因不明的疾病不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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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基本信息:ICS13.100CCSC60GBZ/T325—2022《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suspectedoccupationaldisease)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3月16日《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3号)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