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