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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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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号、手术名称、手术者、手术日期、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合格证、单一产品序号等必要信息。(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出现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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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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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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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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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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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