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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定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国家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政府定价、采购和统一配送,较大幅度降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1996年,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中西药有26类,699个品种,中药制剂169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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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
定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国家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政府定价、采购和统一配送,较大幅度降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1996年,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中西药有26类,699个品种,中药制剂169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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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
(十一)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十二)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办法,原则上应在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出台,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和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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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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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利用率显著提高。(十)扎实推进对口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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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由卫生部于2011年10月31日卫办药政发〔2011〕139号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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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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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法渠道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中药材专业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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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1月30日卫医政发〔2011〕11号印发,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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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2022)
对评价前一年发生过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发生网络不良舆情的机构,取消当年参加绩效评价的资格。211.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计算方法】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年内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年内己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数据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或其他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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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经营药品后3日内,应当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直接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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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卫生改革发展任务清单
十二五卫生改革发展任务清单为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为“十二五”期间卫生改革发展提出的。任务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覆盖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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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永久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