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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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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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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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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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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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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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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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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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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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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3)具有医学、医疗器械相关专业背景;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7.对使用的高风险医疗器械建立并履行可追溯制度;□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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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基本信息: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11月13日(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印发。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口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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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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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定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摘自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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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在指导医师指导下,至少参与60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操作,并参与20例以上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的评估、手术方式的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手术过程、围手术期管理、术后并发症处理和随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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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09年11月5日印发,已于2013年12月27日废止,最新版本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3.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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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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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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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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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四、培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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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至少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四)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成功率、并发症发生率和围手术期死亡率等诊疗质量控制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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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大会推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吴阶平为中华医学会名誉会长,选举产生了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会长钟南山,副会长巴德年、王海燕、白书忠、买买提明·牙生、刘俊、祁国明、吴明江、李兰娟、沈倍奋、金连弘、郝希山、顾玉东、戴建平、魏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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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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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7月9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印发。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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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7月9日卫办医政发〔2012〕89号印发。神经外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5.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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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7月9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印发。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3)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血管检查,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或磁共振(MRI),以及医学影像图像传输、存储与管理系统。2.有3年以上综合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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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老年人还可选择本市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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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三条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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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0日国卫医发〔2013〕31号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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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
(1)小儿外科内镜工作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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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
医疗机构设有耳鼻咽喉科。(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3)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四)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鼻科内镜诊疗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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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
不包括纤维喉镜、频闪喉镜以及电子喉镜等无创性检查操作。(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参与咽喉科内镜手术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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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相关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通过后,可以试运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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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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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国本
卞国本,1947年11月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学医时间:1970年从医时间:1973年最喜欢的中医药学家:张仲景、孙思邈、钱乙、李时珍、万全、叶天士。最喜欢读的中医药著作:《伤寒论》、《金匮要略》、《千金方》、《小儿药证直诀》、《本草纲目》、《育婴家秘》、《幼科发挥》、《临证指南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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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鼓励国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发展中医事业。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者行医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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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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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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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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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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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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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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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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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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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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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2004年3月4日发布并实施。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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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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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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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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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放射治疗"装置是指由放射治疗专用的射线线装置(如医用电子加速器、中子治疗仪、深、浅部X射线治疗机等)或者由装(配)有密封型放射源的放射治疗专用的装置(如钻-60治疗机、后装机等)所发生的电离辐射装置,对人体的疾患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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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放射治疗专业和其他相关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七)医疗机构及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