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uān yú jìn yī bù míng què bǎo jiàn shí pǐn yǒu guān fǔ liào tì dài gōng zuò yào qiú de tōng zhī
2 註解
《關於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3月15日國食藥監保化[2012]79號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有關單位:
根據有關規定,對國家已經明確保健食品產品所用輔料因存在安全隱患不能使用的,需開展產品輔料替代工作。爲了進一步明確要求,規範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同時,可申請使用其他輔料進行替換或申請去除相關輔料。替換或去除輔料應對產品質量安全無影響,並符合保健食品有關標準規範。
二、國產保健食品申請人應到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口保健食品申請人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按照保健食品變更申請中的變更其他事項申請受理。
三、申請人應提供保健食品變更申請表,並參照《關於含鄰苯二甲酸酯類保健食品有關輔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該通知要求開展許可管理工作。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管,發現未在規定時限內停止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企業,應依法處理並將相關情況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進一步覈實後,註銷相關產品批准文號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