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印发,自2013年12月23日起实施,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