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规定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第五十七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残疾和死亡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待遇。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