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