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区(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其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