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传染病范围、类别依双方各自规定及商定办理。第三章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十、合作范围本协议所称医药品,指药品、医疗器材、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妆品,不包括中药材。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