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三条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