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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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6月11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发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情况,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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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0日国卫医发〔2013〕31号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