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