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年4月6日发布,自2007年4月6日起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