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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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包装材料。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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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