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设置的荣誉称号是以卫生部的名义对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授予的最高行政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评选或分别组织评选,报卫生部审批。垂直领导的个别部委所属卫生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并统一报卫生部审批。(五)其他严重有损荣誉称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