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3日经第5次部务会讨论通过,1999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第十四条根据需要,有关司局可以提议,并报部领导同意,由法监司牵头组织起草原由有关司局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必要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