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