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一)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对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检疫医师可以根据流行病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