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