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4诊断程序:4.1接诊: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放射性皮肤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基础之上,多伴有难愈合性溃疡。
-
GBZ 112—20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名词术语中删除了应急照射、个人剂量计、生物剂量计、工作场所监测及生物样品分析,修改辐射工作人员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检测为个人剂量监测、医学追踪观察为医学随访,增加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罹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occupationalradiationsickness)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本大纲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外,还包括噪声所致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了解职业健康监护选检项目及其意义。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
GBZ 101—2020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
标准正文: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5.3.2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者,给予左甲状腺素(L-T4)替代治疗。6.3.2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脱离放射工作;c)原发性甲状腺癌诊断明确;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印发,自2013年12月23日起实施,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基本信息: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Healthrequirementsforradiationworker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4号)发布。
-
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4.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b)综合分析:以每位诊断医师的个人意见为依据,作出综合分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诊断是职业病或不是职业病的依据作出综合分析,包括疾病诊断依据、因果关系判定依据等;本标准适用于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诊断文书的书写。
-
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职业病诊断通则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混合存在,在考虑累积接触量时,应考虑混合接触的交互作用。连续性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可为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不是职业接触引起的、病因不明的疾病不是职业病;
-
GBZ 97-201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4号)发布。美国1985年发表《辐射流行病学表》,首次提出肿瘤辐射病因判断的病因概率(PC)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并用于癌症的放射病因判断。
-
WS/T 676—2020 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的测量方法
氡浓度的测量参照GBZ/T182。Vair——测量系统内自由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B.2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建材氡射气系数测量结果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可用式(B.1)计算,包含因子取k=2:式中:B.3计算示例:表B.1给出了建材氡射气系数测量不确度评定中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典型值,并根据式(B.1)计算不确定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