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7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四、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