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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3—2017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本标准代替GBZ/T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与GBZ/T16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医学随访、随机性效应等的定义(见3.2和3.3),修改了电离辐射远后效应的定义(见3.1,2004年版的第3章);检查项目中人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分析应采用CB法进行培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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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随访
对放射性疾病而言,医学随访(medicalfollowupobservation)是指以发现电离辐射作用的远后期健康效应为目的,对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者和意外辐射事故照射者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追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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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12—20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名词术语中删除了应急照射、个人剂量计、生物剂量计、工作场所监测及生物样品分析,修改辐射工作人员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检测为个人剂量监测、医学追踪观察为医学随访,增加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罹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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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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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2.3.2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实施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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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定义: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chronicradiationinjuryofskin)是指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或溃疡。表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辅助检查: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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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由卫生部于2009年8月11日发布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4.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居家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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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健康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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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第四十条本规定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