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