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