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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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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是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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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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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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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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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