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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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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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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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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十三条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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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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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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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申请审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以外,今后新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暂限于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具体考试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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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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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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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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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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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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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鼓励国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发展中医事业。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者行医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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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号、手术名称、手术者、手术日期、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合格证、单一产品序号等必要信息。(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出现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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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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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四)现场心肺复苏;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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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第二十五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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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基本信息:《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印发。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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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壮医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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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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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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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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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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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第十九条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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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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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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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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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本规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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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医院手术安全管理,指导并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9月18日印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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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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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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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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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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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于2011年1月30日卫医政发〔2011〕11号印发,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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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其他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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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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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基本信息:《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印发。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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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明确了移植医院维护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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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一第2部分:坐卧设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卫生法学会、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4.3.2坐便器不宜安装电动冲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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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机构人员: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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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表A.1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序号项目完全独立需部分帮助需极大帮助完全依赖1进食1050—2洗澡50——3修饰00——4穿衣1050—5控制大便lO50—6控制小便1050—7如厕1050—8床椅转移1510509平地行走151050IO上下楼梯1050—Parthel指数总分:____分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对应的得分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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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36—2013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h)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5.3水质:5.3.1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设施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6.2输配水设施清洗消毒及卫生安全管理要求:6.2.1对二次供水传输水箱(池)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应≥1次/年,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医院生活饮水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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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37—2013 医院供热系统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或热力站)及与其相连的热力管网的运行管理,有类似供热系统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5)检查维修疏水器、换热器、减压阀、管道系统、温度控制阀、排空阀、安全阀等:6)调试减压阕和温度控制阀;5.3.4.8管沟和检查井的砖砌体有断裂、倾斜或下沉的地段应重新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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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0日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推动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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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
3.3.2工作要求:(1)根据本单位制定预案及当地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要求,基于辖区内重点关注和防范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发生频率,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系统分析评估本单位医学救援队建设需求。(1)应急指挥:由本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开展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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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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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基本信息:《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6月5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印发,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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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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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康复治疗(包括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洗治疗等)以及一些明显功能障碍(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压疮、肌挛缩、关节挛缩、异位骨化、神经源性膀胱和肠道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等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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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0月30日全文: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康复医疗中心的管理,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康复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