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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
单采血浆(pheresisplasma)是指采用成分单采机制备的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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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西地兰、肾上腺素、盐酸山莨菪碱(654-2)、重酒石酸间羟胺(阿拉明)或多巴胺、地塞米松(氟美松磷酸钠)、20%甘露醇、呋喃苯胺酸(速尿)、尼可刹米(可拉明)、5%碳酸氢钠、低分子右旋糖酐、50%葡萄糖溶液、10%葡萄糖酸钙、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4.单采血浆信息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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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第三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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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十六条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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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单采
单采操作1.手工法操作(1)准备①器材:采血三/四联血袋,分浆夹,离心机,生理盐水,输血器等。如为双程采浆,则在第1程还输完毕后,重复采血至还输的各个步骤,最后拔除穿刺针。利用单采血浆机或血细胞分离机单采,应加强对献血员监测,且每次单采血浆量不得超过400ml。6.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见献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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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三版)
或经临床专家综合评估需要进行血浆治疗的患者。有亚甲蓝过敏史的严禁使用经亚甲蓝病毒灭活血浆;主要输注不良反应类型包括输血相关循环超负荷、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输血相关呼吸困难、过敏反应、输血相关低血压反应、非溶血性发热反应、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感染性输血反应、其他/未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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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术
单采血浆术(Plasmapheresis)是用物理学方法由全血分离出血浆,并将其余组分回输给供血浆者的操作技术。血浆(Plasma)指血液采集于含有抗凝剂的接收容器中,分离血细胞后保留的液体部分或在单采血浆过程中抗凝血液经连续过滤或离心分离后的液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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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
概述:丙型肝炎是由丙肝病毒(HCV)所引起,是通过输血或血制品、血透析、单采血浆还输血球、肾移植、静脉注射毒品、性传播、母婴传播等传染引起的。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指标包括抗HCV及HCVRNA。当各型病毒性肝炎特异性标志检测阴性,临床症状及单项ALT升高提示急性病毒性肝炎时,应考虑是否为丙型肝炎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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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皮肤表现
根据目前报道与丙型肝炎有关的皮肤病变有皮肤瘙痒症、单纯性痒疹、结节性痒疹、混合型冷球蛋白血症(Ⅱ型或Ⅲ型)、扁平苔藓、迟发性皮肤卟啉症、皮肤血管炎、荨麻疹、结节性红斑、多形性红斑、结节性多动脉炎、白塞病、唾液腺损害(类似Sjogren综合征中的淋巴细胞性唾液腺炎)、成人Still病及单侧痣样毛细管扩张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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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健康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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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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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