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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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于2005年12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条依申请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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